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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飲用天然礦泉水廠衛生規範(GB16330-1996

1 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飲用天然礦泉水企業的水源及衛生防護、建築設計與設施、衛生管理、生產過程、貯存和運輸等方麵的衛生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飲用天然礦泉水生產企業。飲用純淨水及其他瓶裝(或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參照執行。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中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89-94 食品微生物學檢驗

GB7718-1994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8537-1995 飲用天然礦泉水

GBJ73-84 潔淨廠房設計規範

3 水源與衛生防護

3.1 用於加工的水源水必須是經國家及授權委托的省級以上的審批機構根據GB8537批準的飲用天然礦泉水。

3.2 衛生防護區

3.2.1 第一衛生防護區 在泉()外圍半徑15m範圍內,必須設置隔離牆。該範圍內應由厚度為20cm以上的水泥封麵,並有一定坡度向外排水。取水點有封閉式建築物,並有專人管理。該範圍內嚴禁無關的工作人員居住或逗留;不得放置與取水無關的設備或物品,禁止建造與礦泉水引水無關的建築物;消除一切可能導致礦泉水汙染的因素。

3.2.2 第二衛生防護區 在泉()外圍半徑30m範圍內,不得設置居住區、廁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廢渣或鋪設汙水管道,嚴禁設置可導致礦泉水水質、水量、水溫改變的引水工程,嚴禁進行可能引起含水層汙染的經濟工程活動。

3.2.3 第三衛生防護區 其防護半徑應不小於100m,在該範圍內,禁止排放工業、生活廢水,嚴禁使用農藥、化肥,並不得有破壞水源地水文地質條件的活動。

3.2.4 上述各級衛生防護區界必須設置固定標誌,其範圍可根據水源地地形、地貌、水文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衛生狀況適當擴大。

4 礦泉水采集的衛生要求

4.1 對於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應按允許的開采量開采;對於天然出露型礦泉水應當在清除泉口周圍風化殘積層和汙物基礎上建立密閉的自流式建築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為因素造成的汙染。

4.2 采水設備的設計采水能力應當與允許的開采量相匹配。

4.3 如沒有貯水設備,應根據每日灌裝量合理設計,以盡量縮短貯水時間;要密閉並且易於放水和清洗,避免形成死水層。

4.4 采水設備、輸水管道及貯水設備必須定期進行清洗、消毒。

5 工廠設計與設施的衛生要求

5.1 設計

5.1.1 凡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工程項目中有關食品衛生部分均應按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和施工。

5.1.2 礦泉水廠應將本廠的總平麵布置圖;生產工藝流程;水源水、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標準和衛生標準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查。

52 選址

5.2.1 廠址應選在礦泉水水源附近且地勢高燥,交通方便,不會受洪水侵害的地區。

5.2.2 廠區周圍不得有粉塵、煙霧、灰沙、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汙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

5.2.3 生產區建築物與外緣公路或道路之間應有15-20m的防護地帶。

5.3 布局

5.3.1 生產區和生活區分開。

5.3.2 建築物、設備的布局與工藝流程要銜接合理,建築結構完善,能滿足生產工藝和質量衛生要求。

5.3.3 生產區域布局要順應工藝流程,減少迂回和往返,避免人流物流混雜交叉。

5.4 道路 廠區道路應采用便於清洗的混凝士、瀝清及其他硬質材料鋪設,路麵平坦、不積水。

5.5 綠化 廠房之間,廠房與道路之間應設綠化帶。廠區內的裸露地麵應進行綠化。

5.6 廠房與設施

5.6.1 生產加工和貯存場所的配備和使用麵積應當與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5.6.2 生產車間內人均占地麵積不得少於 20 m2 (不包括設備占地麵積)

5.6.3 地麵應使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防滑材料鋪砌,地麵應無縫隙,易於清洗和消毒。地麵應有適當坡度(1015%為宜),並具有良好的排水係統。

5.6.4 牆壁應選用淺色、防黴、防滲透、無毒的材料鋪砌或覆塗,表麵應平整光滑、便於衝洗消毒。頂角、牆角、地角呈弧形、防止汙垢積存並便於清洗。

5.6.5 天花板應選用不吸水、表麵光潔、防黴、防滲漏的淺色材料塗覆或裝修,要有適當坡度,在結構上能起到減少凝結水滴落的效果。

5.6.6 門窗應嚴密,采用不變形、耐腐蝕的材料製成。如果有內窗台應下斜45度。門窗必須設有效的防蚊、蠅、蟲設施。門應能自動關閉且閉合嚴實。

5.6.7 通風設備 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其氣流流向應避免從非清潔區域流向清潔區域。通風口必須安裝易於清洗、更換的耐腐蝕防護罩,進氣口必須距地麵2m以上,並遠離汙染源和排氣口。

5.6.8 采光、照明 車間或工作麵應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加工場所工作麵的照度不應低於220 Lx;其他場所不應低於 l10 Lx。車間內安裝在生產線上方的燈具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以防燈具破碎而汙染食品。

5.6.9 車間內的架空構件和滑槽等必須便於清潔,能防止積塵、凝水和生黴。

5.6.10 清洗(瓶、蓋)車間和灌裝車間

5.6.10.1 清洗及灌裝車間應密閉並設空氣淨化裝置、空氣溫度調節裝置和空氣消毒設施。

5.6.10.2 應采用合理的機械通風設施,確保氣流從清潔區流向非清潔區。

5.6.10.3 清洗車間應為10萬級潔淨廠房,灌裝車間應為1000級潔淨廠房,或全室10000級,生產線局部100級。

5.6.10.4 潔淨廠房的設計與建造應符合 GBJ73的要求。

5.6.10.5 清洗及灌裝車間的溫度應控製在1527℃之間,濕度以控製在50%以下為宜。

5.6.10.6 灌裝車間的建築結構及內部設施應能防潮、防塵、便於清洗消毒。

5.6.10.7 潔淨車間入口處應分別設有人員和物料的淨化設施。

5.7 廢水、廢物排放係統

5.7.1 必須設有廢水、廢物排放係統。

5.7.2 所有廢水排放管道(包括下水道)必須能適應廢物排放高峰的要求,且建造方式應避免對礦泉水的汙染。

5.7.3 將廢物從廠區內清除之前,應設有密閉式廢物貯存設施,其設計應能防止有害動物、昆蟲的侵入,並且避免對天然礦泉水和廠區環境的汙染。

5.8 設備、工器具和管道

5.8.1 凡接觸灌裝用礦泉水的設備、工器具和管道,必須采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和不至於改變原天然礦泉水水質的材料製作(宜用不鏽鋼材料),表麵應光滑、無吸附性、無凹坑、無剝脫、無縫隙。

5.8.2 與灌裝用礦泉水接觸的設備、管道應邊角圓滑,無死角,無盲端,不易積垢,不滲漏,便於拆卸、清洗和消毒。

5.8.3 灌裝用礦泉水輸送管道應設排汙閥或排汙口,便於清洗排汙和消毒。

5.8.4 灌裝用礦泉水與其他生產用水的輸送管道和設備應彼此間完全分開,無交叉接觸。不同用途的供水管道應徐以不同的顏色,以示區別。

5.9 衛生設施

5.9.1 洗手消毒設施

5.9.1.1 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在車間進口處和車間內適當地點,其開關應采用非手動式,龍頭按每10人一個設置,並不得少於2個。

5.9.1.2 洗手設施還應設有免關式洗滌劑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和幹手裝置(熱風、消毒紙巾等)

5.9.1.3 生產車間進口處必須有與通道等寬,長15m以上的鞋靴消毒設施。

5.9.2 設備和工器具消毒設施 生產車間內應配置設備和工器具的消毒設施。設備和管道的清洗消毒建議使用 CIP洗消係統。

5.9.3 更衣室 必須設有與職工人數相適應的儲衣櫃、鞋架。更衣室應與生產車間相連接。

5.9.4 淋浴室

5.9.4.1 必須設有與職工人數相匹配的淋浴室,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員計每20人設置1個,並不得少於2個。

5.9.4.2 淋浴室應設置通風排氣設施以保持相對負壓,必要時設置采暖設備。

5.9.5 廁所

5.9.5.1 廁所設置應有利於生產和衛生,其數量和便池坑位應根據生產需要和人員情況適當設置。

5.9.5.2 生產車間的廁所應設置在車間外側,並一律為水衝式,備有洗手設施和幹手裝置,其入口不得正對車間門,要避開通道,其排汙管道應與車間排水管道分設。

6 工廠的衛生管理

6.1 機構

6.1.1 必須建立相應的衛生管理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工作進行全麵管理。

6.1.2 管理機構應配備經專業培訓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6.2 職責(任務)

6.2.1 宣傳和貫徹食品衛生法規和有關規章製度,監督、檢查在本單位執行情況,定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2.2 製定和修改本單位的各項衛生管理製度和規劃。

6.2.3 組織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培訓食品從業人員。

6.2.4 定期進行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並作好處理工作。

6.3 維修、保養工作

6.3.1 廠房和各種機械設備、裝置、設施、給排水係統等均應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正常運行和整齊潔淨。

6.3.2 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對廠房、設備、管道進行一次全麵檢修。

6.4 清洗和消毒工作

6.4.1 應製訂有效的清洗和消毒方法及製度,以保證全廠所有車間和場所部得到適當的清潔,防止食品汙染。

6.4.2 清潔、消毒方法必須安全、衛生,所采用的消毒藥劑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6.4.3 班前應對礦泉水生產車間的設備、工器具、管道等進行清洗和消毒。

6.4.4 班後應清洗加工場地的地麵、牆壁,必要時進行消毒。

6.4.5 車間、設備、工器具用洗滌劑和消毒劑處理後,殘留的洗消劑應該在車間和設備等重新使用前徹底衝洗幹淨。

6.4.6 空調機及淨化空氣口至少半年清洗一次。

6.4.7 存放廢物的設施必須及時清除其中廢物,避免外溢;要經常對存放廢物的設施和容器進行清洗消毒。

6.5 除蟲滅害

6.5.1 廠區及廠區周圍應定期除蟲滅害,防止害蟲孳生。

6.5.2 隻有在其他防治措施不奏效的情況下,方可使用殺蟲劑。使用殺蟲劑時,不得汙染天然礦泉水的水源及生產設備、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用藥後將所有設備、工具和容器徹底清洗,消除汙染。

6.6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殺蟲劑或其他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在明顯處標示"有毒品"字樣,貯存於專門庫房內,並有專人保管。

6.7 廠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

7 個人衛生與健康要求

7.1 礦泉水生產及有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參加工作。

7.2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礦泉水生產車間工作: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

7.3 礦泉水生產及有關人員上崗前,須先經過衛生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7.4 個人衛生

7.4.1 礦泉水生產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和塗指甲油,勤理發、勤洗澡、勤換衣。

7.4.2 進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於帽外,洗手消毒。

7.4.3 洗手要求 礦泉水生產人員上崗後遇下述情況之一者,必須洗手消毒,工廠應有監督措施:
    ――
上廁所之後;
    ――
處理被汙染的物品之後,
    ――
從事與生產無關的其他活動之後。

7.4.4 不得將手表和各種飾物及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帶入車間。

7.4.5 不得穿工作服、鞋進入廁所或離開車間。

7.4.6 灌裝線生產人員上崗前應沐浴,工作時應帶口罩,其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應每天清洗消毒(一次性口罩除外)

7.4.7 有皮膚切口或傷口的工人不得繼續從事灌裝線上的工作。

7.4.8 嚴禁在車間內吸煙、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7.4.9 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的其他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均應遵守中規章的規定。

8 生產過程的衛生要求

8. 1 水源水的衛生

8.1.1 水源水質應符合 GB 8537飲用天然礦泉水規定的各項指標的要求。

8.1.2 為了保證飲用天然礦泉水良好和穩定的質量,在生產期間應對水源水質定期監測界限指標和如下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感官要求、亞硝酸鹽、耗氧量、微生物各項指標。

8.1.3 監測時間

界限指標:每四個月監測一次,亞硝酸鹽、耗氧量:每四個月監測一次,豐水期加測一次。

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標:豐水期每15天監測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監測一次。

8.1.4 一旦監測結果達不到有關標準要求,必須立即采取糾正措施。

8.2 水處理工藝衛生 在保證礦泉水的微生物指標符合標準和不改變飲用天然礦泉水特性與主要成份的條件下,允許采取暴氣、傾析、過濾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等生產工藝。礦泉水生產的具體工藝流程要根據該水源水的化學類型、水質特性合理地確定,以免成品發生微生物汙染和嚴重影響感官的礦物質沉澱。

8.2.1 暴氣 如采用除鐵、錳暴氣工藝,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對礦泉水的汙染。

8.2.2 過濾

8.2.2.1 凡采用多道過濾裝置的,應逐級濾除水中的雜質和微生物,避免過濾過程對礦泉水造成二次汙染。臭氧氧化塔工序後的濾器必須由耐臭氧材料構成。

8.2.2.2 過濾裝置所使用的活性炭濾器、砂芯濾器,中空纖維濾器或膜過濾器的過濾材料要定期清洗和更換。所更換的每批過濾材料使用前都必須作完整性試驗,檢查是否有泄漏。

8.2.3 滅菌

8.2.3.1 凡采用臭氧裝置對礦泉水進行滅菌的,應控製好進入臭氧氧化塔中臭氧的濃度和礦泉水流速,其臭氧在水中濃度要依據氣溫、水質、pH值和水中還原性物質的多少加以調節,以達到滅菌效果。

8.2.3.2 凡采用紫外線消毒裝置的,應注意選擇紫外線燈類型(其波長應包括2.5×10-7m-2.8×10-7m的殺菌峰值波長),水層不超過2cm,並控製流速。應保持紫外線燈管表麵清潔;根據燈管使用壽命定期進行更換。

8.2.3.3 通過滅菌處理的礦泉水的菌落總數(個/mL),黴菌計數(個/mL)和大腸菌群(個/100mL)均不得檢出( GB4789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檢驗)

8.2.3.4 嚴格在礦泉水中加入任何消毒劑、防腐劑。

8.3 包裝容器

8.3.1 礦泉水的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食品衛生標準的要求。

8.3.2 外購的瓶子和瓶蓋在運輸和貯藏過程中應使用幹淨的容器或包裝袋包裝;運輸車廂和貯存包裝容器的倉庫必須保持清潔,並有防塵,防汙染措施。

8.3.3 瓶子和瓶蓋在灌裝前必須經過嚴格清洗消毒,其清洗設備應自動化(不應用手工操作)

8.3.4 經洗消處理的包裝瓶、蓋的菌落總數、大腸菌群和黴菌均不得檢出,不得有消毒劑殘留。

8.4 灌裝與封蓋

8.4.1 開采或處理後的天然礦泉水不得以容器或水罐車裝運至異地進行灌裝。

8.4.2 洗淨的瓶子應經過最短的距離輸送到灌裝機。

8.4.3 灌裝與封蓋設備應自動化,不得用人工灌裝和封蓋。

8.4.4 用於封蓋的方法、設備及材料應能確保封口嚴密,並且不損害容器,不汙染礦泉水。

8.5 檢瓶

8.5.1 工廠應根據生產量配備空瓶、成品瓶檢驗人員。檢瓶人員的視力,兩眼必須在1.0以上,並不得有色盲。檢瓶員上崗前至少經兩周以上檢瓶訓練。

8.5.2 檢瓶光源照度應在800 Lx以上。

8.5.3 檢瓶操作

8.5.3.1 工廠應規定檢瓶人員最長連續作業時間,以保證檢瓶效果。以下列檢瓶速度和連續檢瓶時間為宜:

檢瓶速度--------連續檢瓶時間

100個以下/min --------40min以內

100個以上/min --------30min以內

8.5.3.2 灌裝封蓋後必須逐個檢查外觀、灌裝量、容器狀況及封蓋嚴密性等。

8.6 成品標簽

8.6.1 產品標簽應符合 GB7718的規定。

8.6.2 產品標簽上應標明礦泉水水源地的名稱,通過國家級(或省級)鑒定的批準文號及特征性界限組分含量範圍。

9 成品貯藏運輸的衛生要求

9.1 經檢驗合格的成品應貯存於成品庫,並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成品庫不得貯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物品。

9.2 成品堆放時,與地麵、牆壁應有一定距離,便於通風。嚴禁露天堆放、日曬、雨淋或靠近熱源。

9.3 成品庫要幹燥、通風,設有防塵、防鼠、防蟲等設施。要定期洗掃、消毒,保持衛生。

9.4 成品在貯存期間應定期對其進行檢查,以保證其衛生質量。

9.5 成品運輸時,不得與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物品混裝。

9. 6 各種運輸工具、車輛應隨時清洗、定期消毒,保證清潔衛生。

 

10 衛生和質量檢驗管理

10.1 工廠必須製定完善的衛生質量檢驗製度。

10.2 應設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衛生和質量檢驗室,配備經專業培訓並經專業考核合格的檢驗人員。

10.3 檢驗室至少應具備檢驗下述衛生指標的能力:菌落總數、黴菌計數、大腸菌群、亞硝酸鹽、臭氧和洗消劑的殘留量。

10.4 檢驗室應配備檢驗上述指標相應的儀器和設備。檢驗用的儀器設備,應定期檢定,及時維修,使處於良好狀態,以保證檢驗數據的準確。

10.5 應按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檢驗方法進行檢驗,要逐批次對出廠前的成品進行檢驗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合格並簽發質量合格單的產品方可出廠。

10.6 各項檢驗記錄至少保留兩年,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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